黄伟朋:
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32389号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黄伟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5)粤0402民初3238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伟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支付卡号为6222380084708846、6222380084296107的信用卡的透支本金39899.04元;二、被告黄伟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支付卡号为6222380084708846、6222380084296107的信用卡计至2025年11月1日的分期手续费1872元、利息9023.65元和违约金3124.99元,以及自2025年11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以实际拖欠的本金39899.0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上述利息、复利、违约金和分期手续费的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就本案债权对依法处分被告黄伟朋名下粤C1938D号车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第二判项范围内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11.17元,由被告黄伟朋负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已同意被告黄伟朋负担的部分,由被告黄伟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