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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66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御景支行与被告田仁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08 10:10:25 打印 字号: | |

田仁标:

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31664号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御景支行与被告田仁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66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田仁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御景支行支付卡号为6222380084717334的信用卡的透支本金67617.16元;二、被告田仁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御景支行支付卡号为6222380084717334的信用卡计至2025年3月15日的分期手续费2535元、利息5858.54元、违约金2478.36元,以及自2025年3月16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以实际拖欠的本金67617.1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上述利息、复利、违约金和分期手续费的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御景支行就本案债权对依法处分被告田仁标名下粤C8895P号车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第二判项范围内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御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62.23元,由被告田仁标负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御景支行已同意被告田仁标负担的部分,由被告田仁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御景支行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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