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刘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91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波名下财产,查封金额以736706.15元为限。案件申请费4203.53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预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