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陆羽: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与被告陈惜华、林陆羽、珠海市南屏西润建材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493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惜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偿还贷款本金648161.2元及计至2025年2月21日的正常利息3480.02元,罚息35271.78元,复利1082.59元;
二、被告陈惜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支付自2025年2月2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欠付贷款本金648161.2元为基数,复利以正常利息3480.02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4.35%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具体每笔欠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对应的提款日详见附表)上述利息、罚息、复利的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被告陈惜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就上述债权对依法处分被告陈惜华的位于珠海市唐淇路1218号(华盛豪园)1栋2单元204房的房地产所得的价款在第一、第二、第三判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林陆羽、被告珠海市南屏西润建材经营部对被告陈惜华的上述在第一、第二、第三判项范围内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729.95元、保全费3984.9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预交),由被告陈惜华、被告林陆羽、被告珠海市南屏西润建材经营部负担。原告中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已同意被告陈惜华、被告林陆羽、被告珠海市南屏西润建材经营部负担的部分,由被告陈惜华、被告林陆羽、被告珠海市南屏西润建材经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