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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8872号 原告温智茵诉被告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珠海整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及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02 15:40:19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28872号

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珠海整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温智茵诉被告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珠海整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8872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住宅整家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编号:0PZJQNTC202505006);2.判令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111023.24元;3.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合同金额111023.24元为基数,按每日50元标准,自2025年7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工程款之日止,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即2220.46元);4.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原告的维权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1月19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06审判庭。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五年十二月二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