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28572号
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周航诉被告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8572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 判令被告退还装修定金及首期款65950.47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违约金;3.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1月19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06审判庭。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