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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6544号原告珠海纬尔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香洲区狮山路海叔餐饮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及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27 14:19:29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26544号

珠海市香洲区狮山路海叔餐饮店

    原告珠海纬尔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香洲区狮山路海叔餐饮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654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188房合同期内租金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租金、管理费7452元、利息716元,合计8168元。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188房2024年3月16日至2024年10月31日房屋占用费、管理费21797元、利息839元,合计22636元,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需支付全部合计费用为:30804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4倍计算,从2024年1月1日暂计至2024年10月31日,请求至付清之日止);2.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102房合同期内租金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17日租金、管理费5980元、利息557元,合计6537元。支付2024年3月月18日至2024年10月31日房屋拖欠占用费、管理费20865元、利息795元,合计21660元,2024年1月至10月31日需支付全部合计费用为:28197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4倍计算,从2024年1月1日暂计至2024年10月31日,请求至付清之日止),详见计算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1月13日15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13审判庭。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