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22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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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珠海漏必治防水修缮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华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251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12332元(具体包含:400032元工程款+12000元保安亭人工费)及利息18300.64元(以41233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LPR的标准计算,自2024年1月31日起计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3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7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1月13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13审判庭。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