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27345号
珠海盛烁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多达与被告珠海盛烁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向原告将押金共2800元退还。本院决定于2026年1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综合楼102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