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24565号
广州中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禾田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中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4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中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禾田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租金23433.16元;二、被告广州中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禾田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补缴装修期的租金26382.72元;三、驳回原告珠海禾田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9.49元,由原告珠海禾田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广州中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19.49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19.49元,由本院退回1619.49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