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18094号
珠海名师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何钦青:
原告珠海格力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名师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何钦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8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珠海名师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格力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共计27806.84元;二、被告珠海名师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格力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未付款项27806.84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珠海名师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格力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500元;四、驳回原告珠海格力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19元,由珠海名师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格力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26.19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珠海名师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