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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4694号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董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05 11:52:26 打印 字号: | |

董丽芳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董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14694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4694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一、被告董丽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06994.49元;二、被告董丽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截至2025年6月27日的利息14201.62元、罚息950.94元和复利497.47元及自2025年6月28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月20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9个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三、被告董丽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6000元;四、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上述债权对依法处分被告董丽芳名下位于中山市坦洲镇碧安路4号锦绣雅苑1座2梯204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76857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18.27元、保全申请费2126元(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均已预缴),由被告董丽芳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118.27元、财产保全费2126元,由本院退回8244.27元。被告董丽芳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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