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利丹、郭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韦利丹、郭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3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韦利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涉案贷款截至2025年11月10日尚欠借款本金442344.35元、利息28960.4元、罚息1409.35元、复利1494.51元;
二、被告韦利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涉案贷款自2025年11月11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其中罚息以拖欠的借款本金442344.35元为基数,复利以拖欠的利息28960.4元,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7个基点(每年1月1日调整)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的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拖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被告韦利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919.15元;
四、被告郭海涛对被告韦利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依法处分被告郭海涛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香洲镜新二街67号1单元402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6)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72212号】房产所得价款在被告韦利丹、郭海涛上述债务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22.94元(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韦利丹、郭海涛负担。保全申请费2860.98元(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韦利丹、郭海涛负担。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同意被告韦利丹、郭海涛负担的部分,由被告韦利丹、郭海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