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利丹、郭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韦利丹、郭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33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郭海涛名下财产,查封金额以468196.07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2860.98元,由申请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