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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4047号原告中山伟信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董亚妮、章来根、章秦波、浙江峰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03 18:11:03 打印 字号: | |

章秦波、董亚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伟信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董亚妮、章来根、章秦波、浙江峰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粤0402民初14047号,原告中山伟信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章秦波、章来根、董亚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山伟信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章秦波、章来根、董亚妮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伟信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章秦波、章来根、董亚妮的起诉。

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撤诉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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