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严静、何云燕、第三人广东傲泽建设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0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严静在认缴出资990万元范围内对(2023)粤0402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第三人广东傲泽建设有限公司对原告广东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何云燕在认缴出资10万元范围内对(2023)粤0402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第三人广东傲泽建设有限公司对原告广东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赔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2390.68元,由被告严静、何云燕共同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广东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90.68元由本院退回。被告严静、何云燕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