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青林:
本院受理原告陈美浓诉被告刘青林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9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青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美浓退还委托投资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刘青林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陈美浓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刘青林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