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尹鹏飞诉被告珠海市宏亮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1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珠海市宏亮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尹鹏飞支付费用14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7.5元、保全费167元,由被告珠海市宏亮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尹鹏飞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7.5元、保全费167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珠海市宏亮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