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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477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刘倩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02 20:45:26 打印 字号: | |

刘倩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刘倩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24779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4779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一、被告刘倩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信用卡本金41808.45元;二、被告刘倩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截至2025年2月1日的利息1511.73元及自2025年2月2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的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但上述利息、复利总计的金额应以实际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9.59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预缴),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55.59元,被告刘倩萍负担894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刘倩萍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刘倩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迳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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