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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49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彭劲豪、吴润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01 20:43:17 打印 字号: | |

彭劲豪吴润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彭劲豪、吴润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24998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4998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一、被告彭劲豪、吴润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66655元;二、被告彭劲豪、吴润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截至2025年9月17日的分期手续费7387.58元、逾期利息34619.70元、违约金1602.55元及自2025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中逾期利息以实际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为标准计算);上述分期手续费、逾期利息、违约金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上述债权对依法处分被告彭劲豪名下的车牌号为粤C703P7的机动车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71.89元、保全申请费1413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均已预缴),由被告彭劲豪、吴润娣共同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彭劲豪、吴润娣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彭劲豪、吴润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迳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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