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婷、温华钧: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刘婷、温华钧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理赔款人民币164122.31元(截止理赔事实发生,被告一借款尚欠本金179298.84元、利息48.56元、罚息3010.72元,合计182358.12元,原告理赔本息90%,即164122.31元);2、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888.55元(以理赔款164122.31元为基数,按每日0.04%,自2024年4月1日暂计算至2024年5月15日,实际计至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000元;4、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原告在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诉讼请求范内,对依法处分抵押物(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升平大道中600号16栋504房,房地产权证号:粤(2017)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77476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1月12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17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张新然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另行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