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崐棋、珠海市香洲区豪利实木定制店: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苗圃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崐棋、珠海市香洲区豪利实木定制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177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香洲区豪利实木定制店(唐崐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苗圃场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的欠付租金55320.72元;
二、被告珠海市香洲区豪利实木定制店(唐崐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苗圃场有限公司支付计至2024年10月31日的滞纳金1068元以及以55320.72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实际付清日止的滞纳金;
三、被告珠海市香洲区豪利实木定制店(唐崐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苗圃场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4634元;
四、驳回原告前山苗圃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7.75元,原告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苗圃场有限公司负担77.75元,被告珠海市香洲区豪利实木定制店(唐崐棋)负担140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苗圃场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77.75元,由本院退回1400元。被告珠海市香洲区豪利实木定制店(唐崐棋)负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