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叶泽星、珠海悦海轩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得月舫饮食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全、叶泽星、第三人珠海悦海轩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李全、叶泽星与第三人连带承担(2022)粤0402民初7494号判决书所确认的第三人对原告的给付责,即向原告支付承包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承担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1年6月起至2022年3月,按每月30000元,逐月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李全、叶泽星与第三人连带承担(2022)粤0402民初7494号判决书所确认诉讼费5235元;3、判令被告李全、叶泽星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定于2025年12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306审判庭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