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慈越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慈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深圳慈越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1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慈越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00元;二、驳回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被告深圳慈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退回受理费1500元。被告深圳慈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