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原告内蒙古方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众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邱晓玲  发布时间:2025-12-01 16:49:31 打印 字号: | |

珠海众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方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众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珠海众芯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5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内蒙古方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众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于2025年10月4日解除;二、被告珠海众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内蒙古方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退还货款26188元及支付利息(以26188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珠海众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内蒙古方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代理费3500元、律师差旅费2700元;四、驳回原告内蒙古方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3.14元,由被告珠海众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内蒙古方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673.14元,由本院退回受理费673.14元。被告珠海众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