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友枝:
本案受理原告李观明被告钟佑武、刘友枝、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