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保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中泽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保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9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保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中泽机电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58572.88元;二、被告珠海保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中泽机电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详见附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82.05元,由被告珠海保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珠海保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表
应付款日期 | 应付款金额 | 截止日期 |
2022年1月30日 | 400000元 |
实际付清 之日 |
2022年3月31日 | 500000元 | |
2022年6月30日 | 500000元 | |
2022年8月30日 | 658572.88元 |
备注: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每期应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应付日期的次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