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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001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王瑞英、林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28 17:43:41 打印 字号: | |

王瑞英: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被告王瑞英、林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王瑞英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00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瑞英名下财产,查封财产价值以399448.39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2517.24元,由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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