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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6225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霍爱平、广东龙圣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霍爱玲、侯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28 13:43:25 打印 字号: | |

霍爱平、广东龙圣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霍爱平、广东龙圣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霍爱玲、侯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

1、针对一审第一项判项,依法改判被告霍爱平无须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计至2025年2月21日的复利666.11元; 2、针对一审第二项判项,依法改判被告霍爱平无须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25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暂计至2025年11月19日复利为2689.14元。(复利以未付利息29923.57元为基数计算,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5个基点的基础上上浮50%的年利率计算);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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