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开庭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863号原告韦永星诉被告刘静、罗帅、陈旭、刘震球、李玲慧、邹琼芳、卢乐辉、肖谷良以及第三人武宣荣隆废渣再生利用金属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公告上诉状
  发布时间:2025-10-09 17:44:11 打印 字号: | |

刘静、罗帅、肖谷良、武宣荣隆废渣再生利用金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韦永星诉被告刘静、罗帅、陈旭、刘震球、李玲慧、邹琼芳、卢乐辉、肖谷良以及第三人武宣荣隆废渣再生利用金属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于2025年9月15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863号判决书。因被告卢乐辉提出上诉且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被告卢乐辉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判决内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发回一审法院重审。2、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上诉费。被告陈旭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2019)桂1323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第三人武宣荣隆废渣再生利用金属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韦永星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上诉人韦永星承担笨呐的诉讼费用。被告刘震球上诉请求如下:1. 请求依法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判决内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发回一审法院重审。2.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上诉费。被告李玲慧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第六项判决关于“被告李玲慧在抽逃出资1519000元范围内对第三人武宣荣隆废渣再生利用金属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2019)桂1323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第三人武宣荣隆废渣再生利用金属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韦永星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判项;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韦永星对上诉人李玲慧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韦永星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李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