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冠喆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金鼎新艺装修材料行与被告珠海冠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欧强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1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珠海冠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金鼎新艺装修材料行支付货款437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372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珠海市金鼎新艺装修材料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93元、保全申请费457.2元,均由被告珠海冠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市金鼎新艺装修材料行已预交的受理费893元、保全申请费457.2元,由本院退回受理费893元、保全申请费457.2元。被告珠海冠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