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旭军:
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张旭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张旭军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9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旭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涉案贷款截至2025年3月10日尚欠借款本金99000元、利息613.80元、罚息7543.80元、复利315.59元;
二、被告张旭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涉案贷款自2025年3月11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其中罚息以拖欠的借款本金99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拖欠的利息613.80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0.8%计算),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的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拖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被告张旭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
四、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9.46元(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预缴),由被告张旭军负担。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张旭军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张旭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