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明德、珠海市晖恒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罗念容与被告周明德、珠海市晖恒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6786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7867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起诉时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PR的2倍即6%计算);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0000元;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电费3458.28元;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管理费887元;5、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2月2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17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张新然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另行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