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赵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130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399627.17元及计至2025年5月1日的正常利息29063.38元,罚息258.04元,复利336.34元;
二、被告赵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25年5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1399627.17元为基数计算,复利以正常利息29063.38元为基数,利率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利率减30个基点的基础上上浮40%的年利率计算;以上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总计金额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被告赵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本案债权对依法处分被告赵兵名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山湖海路8号37栋501房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判项范围内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08.56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预缴),由被告赵兵负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赵兵负担的部分,由被告赵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中心径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