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开庭公告
(2025)粤0402民初11872号原告珠海铭鑫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鼎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11 21:15:48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鼎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玲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铭鑫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鼎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珠海铭鑫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珠海市鼎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2024年10月、11月、12月欠付的租金共计28353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珠海市鼎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2024年9月-12月的管理费42468元、电费2362元及服务费608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居然之家招商合同》及判令被告一珠海市鼎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将珠海市前山店1号楼三层摊位号1485-1-3-05【C11-C12】租赁商铺妥善腾退并交付至原告,并从2025年1月1日起按每月21234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场地占用费直至被告将上述商铺妥善腾退交付于原告时止(暂计至2025年3月15日的场地占用费为53085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珠海市鼎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而产生的滞纳金(按合同约定,每日按未付租金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从2024年9月起计至2024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为4970.6元,2025年1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另行计算);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珠海市鼎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违约金42345元;6.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胡玲对上述1-5项诉讼请求下被告一珠海市鼎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付款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没收被告在往期合同已支付的合同履约保证金21234元;8.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保全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205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