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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8311号原告邓玉珠、唐国栋与被告刘宜兴、彭世贤、吴绍昌、吴水菊、李萍、蔡少宝、王维君、高树雄、张国良、巫远征、巫伟兰、袁奕聪、骆建昌、张迪、梁淑瑛、叶青、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第三人曹海红、朱婉贤、林月欢、张晓容、张丽、杜青、任红梅、陈慕华、林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25 18:12:55 打印 字号: | |

林月欢、张晓容、张丽、陈慕华:

       本院受理原告邓玉珠、唐国栋与被告刘宜兴、彭世贤、吴绍昌、吴水菊、李萍、蔡少宝、王维君、高树雄、张国良、巫远征、巫伟兰、袁奕聪、骆建昌、张迪、梁淑瑛、叶青、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第三人曹海红、朱婉贤、林月欢、张晓容、张丽、杜青、任红梅、陈慕华、林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8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宜兴、彭世贤、吴绍昌、吴水菊、李萍、蔡少宝、王维君、高树雄、张国良、巫远征、巫伟兰、袁奕聪、骆建昌、张迪、梁淑瑛、叶青、珠海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按户分别向原告唐国栋、邓玉珠补偿1400元;二、驳回原告唐国栋、邓玉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唐国栋、邓玉珠负担609元,被告刘宜兴、彭世贤、吴绍昌、吴水菊、李萍、蔡少宝、王维君、高树雄、张国良、巫远征、巫伟兰、袁奕聪、骆建昌、张迪、梁淑瑛、叶青、珠海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共同负担441元。(原告多交的案件受理费待本案生效后由本院予以退回,各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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