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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8311号原告邓玉珠、唐国栋与被告杨光英、戴伟贤、刘宜兴、彭世贤、吴绍昌、吴水菊、李萍、蔡少宝、王维君、高树雄、张国良、巫远征、巫伟兰、袁奕聪、骆建昌、张迪、梁淑瑛、叶青、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第三人庄颖、曹海红、朱婉贤、林月欢、张晓容、张丽、杜青、任红梅、陈慕华、林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25 18:09:54 打印 字号: | |

庄颖、林月欢、张晓容、张丽、陈慕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玉珠、唐国栋与被告杨光英、戴伟贤、刘宜兴、彭世贤、吴绍昌、吴水菊、李萍、蔡少宝、王维君、高树雄、张国良、巫远征、巫伟兰、袁奕聪、骆建昌、张迪、梁淑瑛、叶青、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第三人庄颖、曹海红、朱婉贤、林月欢、张晓容、张丽、杜青、任红梅、陈慕华、林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唐国栋、邓玉珠于2025年7月7日向本院撤回对于被告杨光英、戴伟贤的起诉,并于2025年8月11日撤回对于庄颖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国栋、邓玉珠申请撤回对于被告杨光英、戴伟贤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庄颖并非本案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故本院对于原告撤回庄颖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予以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唐国栋、邓玉珠撤回对于被告杨光英、戴伟贤的起诉;二、准许原告唐国栋、邓玉珠撤回对庄颖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

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撤诉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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