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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3812号原告珠海市斗门冠盈建材商行与被告人海科技(广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限公司、人海医药连锁(珠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24 17:19:42 打印 字号: | |

人海科技(广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限公司、人海医药连锁(珠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斗门冠盈建材商行与被告人海科技(广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限公司、人海医药连锁(珠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3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海医药连锁(珠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斗门冠盈建材商行支付工程款149981.3元;二、被告人海医药连锁(珠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斗门冠盈建材商行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49981.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4年7月6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人海科技(广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限公司对于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珠海市斗门冠盈建材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9.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珠海市斗门冠盈建材商行负担137.99元,被告人海医药连锁(珠海)有限公司、人海科技(广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311.64。保全费1307.41元,由原告珠海市斗门冠盈建材商行负担54.48元,被告人海医药连锁(珠海)有限公司、人海科技(广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52.93。原告多交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人海医药连锁(珠海)有限公司、人海科技(广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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