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晓杰:
本院受理原告盛靖诉被告常晓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3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盛靖与被告常晓杰于2024年5月31日签订的《北京木易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约》;二、驳回原告盛靖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5.58元,由原告盛靖负担215.58元,由被告常晓杰负担160元;被告常晓杰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