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朗朗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大航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朗朗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山东朗朗食品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294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重量检测机尾款196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920元(销售合同尾款金额为19600元,按年利率5%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1月15日10时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由审判员曾幸娟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