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搌标:
本院受理原告廖玉娇与被告珠海升腾航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光先,第三人江搌标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第三人江搌标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4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升腾航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玉娇退还投资款20万元及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退还费用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廖玉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珠海升腾航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廖玉娇已预交的受理费4300元,由本院退回受理费4300元。被告珠海升腾航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