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兴乐、刘云彬、广东南天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24161号案受理的原告珠海宇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兴乐、刘云彬、第三人广东南天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一在未出资255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欠付原告的本金42802元及利息2090.17元(以4280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12月26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请求判决被告二在未出资245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欠付原告的本金42802元及利息2090.17元(以4280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12月26日起计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邓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审理,开庭时间为2025年12月23日下午16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308庭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