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坤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10681号案受理的原告徐红强与被告刘涛、刘波、第三人珠海坤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一刘涛对广东坤鑫达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未能清偿原告的全部债务【租赁费41160元及违约金(以尚欠款项4116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一年期LPR利率自2024年3月6日起计付违约金,直至广东坤鑫达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向原告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2月15日,暂计违约金1311.1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被告二刘波在其未实缴出资的8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邓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审理,开庭时间为2025年10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308庭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