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平:
本院受理原告雷明诉被告张志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为:确认原告被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被告退还原告车牌租赁费及利息共计95134.58元]、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月12日14时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广东省珠海市唐家镇港湾大道科技一路10号民营科技大厦院内(民营科技大厦附楼)]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