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珍、唐纯英、黄杰文:
本院受理原告黄海棣与被告黄珍、唐纯英、黄杰文及第三人李剑飞、李剑龙、李剑勇、李伟金、李伟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黄杰文和唐纯英共同向原告支付购房款 972500元以及违约金1210087.2元(以972500元为基准、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7年8月16日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从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2.判令被告黄杰文和唐纯英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5000元;3.判令原告在上述两项债务范围内对被告黄珍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水湾路108号4楼C房[不动产权证: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296836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综合审判楼202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