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有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张有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25058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5058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主文: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8.27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
海分已预缴),减半收取计1524.1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