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县蓬潇夙设计馆: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漳县蓬潇夙设计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402民初18040号民事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南漳县蓬潇夙设计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南漳县蓬潇夙设计馆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