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俊杰: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应俊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994210号"格力”注册商标,停止在拼多多店铺“惠万家集成电器”的凉霸、LED灯产品的商品标题、商品图片、品牌标示、型号使用“格力全屋顶”文字;停止销售使用上述文字的凉霸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人民币10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6日14时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