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虹虹:
本院受理原告宋志威与被告谭虹虹、肖碧莹、谢海伦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转立案告知书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谢海伦、肖碧莹(曾用名肖莺)、谭虹虹名下共有的坐落于珠海市香洲区翠前北路138号翠怡花园6栋405房(产权证号码为粤房地证字第2854711号、粤房地共证字第0360911号、粤房地共证字第0360912号)属于谢海伦所有,房产评估价值为94245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综合审判楼202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