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强:
本院受理原告卓丝雅诉被告刘卫锋、卓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
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0日作出的(2024)粤0402执异393号执行裁定。2.判决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0日作出的(1999)珠香执字第1718号民事裁定书,不得执行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金鼎镇官塘村北庙新村22号的宅基地[《国有、集体(私人)建设用地许可证》编号:珠海用地许可证许珠国土许字(私94)第1419号]上的房屋。3.判决确认卓洪贵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金鼎镇官塘村北庙新村22号的宅基地[《国有、集体(私人)建设用地许可证》编号:珠海用地许可证许珠国土许字(私94)第1419号]上的房屋及相关权益归原告卓丝雅所有(房屋价值26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2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106室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